2009年8月22日 星期六

動物保護法關於販售犬隻


領有寵物業許可證之合法業者架設網站,大都有標明寵物業許可證號,

刊登販售犬隻之廣告,亦應註明寵物業許可證號,以免讓民眾產生誤會是非法販售犬隻。
動物保護法關於販售犬隻業者重要條文如下:

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:

「以營利為目的,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、買賣、寄養者,

應先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許可,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,始得為之」。

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:

「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,未經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許可,

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、買賣或寄養者,

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令其改善;
屆期不改善者,

應令其停止營業;拒不停止營業者,按次處罰之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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